「學校持續落實校外人士協助教學及活動之校內課程、課後社團、教材審核機制」宣導
澎湖縣政府 函
澎湖縣立文光國民中學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府教學字第1150901160號
普通件
主旨 :請貴校持續落實校外人士協助教學及活動之校內課程、課後社團、教材審核機制,並向學生、家長宣導說明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業於109年5月26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並於114年6月30日配合性平三法之修正公布,修正本注意事項第4點,合先敘明。
二、本注意事項要點說明如下:
(一)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查詢。
(二)有關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及教材: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
(三)前項所述之課程及教材應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請各校於審查過程中就課程及教材實質討論,且充分徵詢學習領域教師、行政及家長等相關代表的意見,以臻周延。
(四)校外人士協助學或活動之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並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五)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六)校外人士於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應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置,以維護學生權益並確保校園安全。
(七)有關學校辦理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情形已納入本府督學視導項目,將不定期到校視導,訪查各校辦理情形。
澎湖縣政府各國民中小學(47所)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縣 長 陳 光 復 公假
副 縣 長 林 皆 興 代行
澎湖縣立文光國民中學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府教學字第1150901160號
普通件
主旨 :請貴校持續落實校外人士協助教學及活動之校內課程、課後社團、教材審核機制,並向學生、家長宣導說明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業於109年5月26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並於114年6月30日配合性平三法之修正公布,修正本注意事項第4點,合先敘明。
二、本注意事項要點說明如下:
(一)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查詢。
(二)有關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及教材: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
(三)前項所述之課程及教材應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請各校於審查過程中就課程及教材實質討論,且充分徵詢學習領域教師、行政及家長等相關代表的意見,以臻周延。
(四)校外人士協助學或活動之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並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五)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六)校外人士於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應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置,以維護學生權益並確保校園安全。
(七)有關學校辦理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情形已納入本府督學視導項目,將不定期到校視導,訪查各校辦理情形。
澎湖縣政府各國民中小學(47所)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縣 長 陳 光 復 公假
副 縣 長 林 皆 興 代行
